【青岛货代公司】海关对报关单填报要求有重大改变,外贸货代企业需特别留意!

2018-07-01

81日起,海关对报关单填报要求有重大改变,外贸货代企业需特别留意!

进出口报关单,是外贸货代及报关企业业务往来和海关申报最为重要单一份单据!

今天,海关总署连发第6061号两份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宣布从今年81日起,对进出口报关单做出重大改变!

这是继海关舱单申报新规后的一项重要改变,广大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需特别重视并做好准备!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自报自缴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

● 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

●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

● 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

● 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8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上方样单。

二、此次修改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5: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境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包装种类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修改4: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境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删除2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81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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